学会章程
中国物理学会引力与相对论天体物理分会
学会章程
(由本学会第九届理事会在2014年7月于郑州召开的工作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引力与相对论天体物理学会是中国物理学会领导下的科学技术性的群众团体,是中国物理学会的分会。
第二条 本学会是在“物理学”和“天文学”两个一级学科领域之间构成的唯一的群众性学术团体。鉴于这一特点,学会举办活动时以“中国引力与相对论天体物理学会”及“中国物理学会引力与相对论天体物理分会”名义独立开展工作,并按物理学会规则处理学会相关事宜。
第三条 本学会坚决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科学技术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方针;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 提倡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提倡科学道德,发扬优良学风;团结全国引力与相对论天体物理学工作者,促进引力与相对论天体物理学的发展,为我国的科学技术进步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的主要工作:
- 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召开本学科学术会议和各种经验交流会,组织重要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
- 大力普及引力与相对论天体物理学知识,积极传播先进科学技术。
- 对国家重要的科学技术政策和有关重大科学技术项目发挥咨询作用,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常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
- 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外的引力与相对论天体物理学团体和工作者的友好联系与合作。
- 根据国家建设和本学科发展的需要,举办各种讲习班、进修班。努力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并积极发现人才,向有关领导部门推荐。
- 从事为引力与相对论天体物理学工作者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 通过学术活动,提倡科学道德,发扬优良学风,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承认本学会章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加入本学会:
- 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及同等技术职称以上的,从事本学科科研、教学的人员。
- 取得硕士学位以上的本学科工作者。
- 在有关引力与相对论天体物理学的科学研究中有发明创造或有一定成就的业余工作者。
- 热心于本学科的发展事业,有一定专业知识,积极支持本学会发展的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
第六条 外籍本学科工作者,符合上述条件,本人提出申请,经本学会批准,可为外籍会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本学会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经本学会批准, 即为本学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 对本学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
- 参加本学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及其它有关活动;
- 优先取得与本身业务有关的本学会学术资料和刊物。
二、会员的义务:
- 遵守本学会章程;
- 执行学会的决议和学会委托的工作;
- 努力做好岗位工作,积极参加学术活动,在科研、教学、科学普及等方面做出各自的成绩,为科学技术进步做出贡献;
- 向党和政府,对社会主义建设提出合理建议;
- 缴纳会费(会费金额及缴纳使用办法另订)。
三、会员可以声明退会。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九条 会员由学会统一发给会员证。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由各单位或地区推选的代表、上届理事会和特邀代表组成。代表名额及分配办法由理事会决定,会员代表大会一般四年召开一次。
代表大会职责:
-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 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 选举新的全国理事会;
- 制定和修改会章。
第十一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执行机构。理事会一般每两年召开一次。
理事会的职责:
-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 制订学会工作计划;
- 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
- 召开下届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理事会产生原则:
- 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的科学家和中、青年科学工作者及个别热 心学会工作的党政领导干部。理事会成员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
- 应尽量使理事人选分布于不同院校、科研单位及不同学科方向,具有代表性;
- “理事会”候选人由上届理事会推荐,并兼顾会员的有关意见;
- 在选举前的会员代表大会上,由理事会依据本章程和具体情况讨论提出选举条例修订方案,并在代表大会上表决,多数与会代表同意即为通过。若未通过,则以以前的条例为准。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下设必要的工作机构,其成员和负责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请。
选举条例
中国物理学会引力与相对论天体物理分会
选举条例
(由本学会第九届理事会在2016年6月于长沙召开的工作会议讨论通过)
- 根据本学会章程以及"中国物理学会分会、专业委员会设置管理条例"制定此条例。
- 本学会理事(物理学会本分会委员)、正副理事长(物理学会本分会副主任)以及正副秘书长均由四年一次的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上届理事会推荐4名选举监票人。理事当选时年龄不超过(包括)65岁。
- 理事会一般由30名学者组成。理事会成员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
- 每张有效选票所选举的理事中,同一个单位(大专院校、中科院所属研究院所或其它院 校级以下研究单位)的人选不能超过2人,否则为无效选票。
- 差额选举得票多者为理事(物理学会本分会委员)。一般情况下理事会成员为30名理事,"特殊情况"下理事会成员数目可以少于30人。
- "特殊情况"是指大会差额选举出现超过(包括)3位"并列第30名"或类似的情形。"并列第30名"的候选人均不入选"理事会"。
- "理事会"候选人产生途径有三:a)由上届理事会推荐,并兼顾会员的有关意见;b)上 一届理事会成员自然成为候选人;c)每个会员可推荐2名候选人,获得20名(含)以上会员推荐者成为有效候选人。会员也可以在投票时推荐(在选票上填写会员推荐的理事候选人)。
- 常务理事会由1名理事长(物理学会本分会主任),4名副理事长(物理学会本分会副主任)及1名秘书长与1名副秘书长组成。理事长(物理学会本分会主任)及副理事长(物理学会本分会副主任)由理事会差额选举产生。
- 秘书长及副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